什麼導致Roe訴韋德?

Roe v.Wade最初於1970年5月23日在達拉斯的第五巡迴法院提出,然後是三名法官。 在那段時間裡, 墮胎在州一級進行了規定。 羅伊訴韋德最終在最高法院辯論。 這個具有歷史意義的案例使一名婦女在整個美國墮胎的權利合法化。 這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如何成為?

Roe訴韋德案之前

在1969年,22歲時,諾瑪麥考利懷孕了。 她剛剛失業,貧窮,不想繼續懷孕。 德克薩斯州的法律禁止墮胎,除了挽救女性的生命。 諾瑪麥考利試圖找到一位願意進行非法墮胎的醫生。 雖然她沒有找到醫生,McCorvey遇到了Sarah Weddington和琳達咖啡 - 兩名律師擔心改變墮胎法。 這些律師試圖找到一名想要墮胎的婦女,但沒有手段或金錢獲得墮胎。 他們需要原告繼續懷孕,不會前往另一個合法墮胎的國家或國家。 Norma McCorvey完全符合該法案,不久他們通過收養律師被介紹給McCorvey。

德克薩斯州墮胎法

1859年德克薩斯州通過了反墮胎法。

就像美國的其他此類法律一樣,它只會懲罰執行或提供墮胎手段的人。 因此,即使法律沒有懲罰試圖說服她的醫生進行墮胎的婦女,德克薩斯州的反墮胎法規規定,任何提供墮胎的人除了拯救母親的生命以外都是刑事犯罪。

此外,醫院可能會因為在其設施內進行非法墮胎而失去運營許可證。 然而,德克薩斯州反墮胎法規對婦女要求墮胎的情況的潛在應用尚不清楚。 這使醫生和醫院需要特別小心以避免起訴。 似乎只有明確的合法墮胎案例是懷孕可能導致婦女死亡。 鑑於這種情況極為罕見,大多數案件呈現出法律不確定性,因此醫生拒絕了大多數墮胎案件,以避免受到重大刑罰的合理可能性(對監禁長達五年的重罪制裁)和/或行政制裁(撤銷的醫療執照)。

誰是Roe和韋德?

原告Norma McCorvey接過別名“Jane Roe”來保護她的真實身份(McCorvey在20世紀80年代實際上一直保持匿名)。 案件最初是代表羅伊(當時懷孕6個月)提交的,但它變成了集體訴訟,這樣McCorvey不僅代表她自己,還代表所有的孕婦。

被告人是得克薩斯州達拉斯縣的地區律師Henry B. Wade。

原告在Roe訴韋德案中提出的申訴

雖然原告有兩個主要障礙要克服:

  1. 自法律適用於醫療實踐(而不是患者)以來,孕婦無法起訴法律的潛在違憲。
  2. 鑑於法庭程序冗長,一旦McCorvey分娩(或至少通過可安全墮胎的地點),該案可能會宣布不再適用,並被驅逐出庭。

該案件無論如何都被提起,認為1859年德克薩斯州的墮胎法侵犯了婦女墮胎的憲法權利。

律師

原告的律師Sarah Weddington和Linda Coffee。

被告的律師是John Tolle(被選為捍衛德克薩斯州墮胎法的執行)和Jay Floyd(捍衛法律本身)。

1970年5月23日,原Roe訴韋德

案件首先在達拉斯第五巡迴法院在三名法官面前辯論。 Weddington和Coffee希望法院判定,如果需要墮胎,孕婦是否有權決定自己。 他們就美國憲法第九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建立了論點。 雖然有點混亂,但第九修正案保護隱含的權利,暗示在憲法的其他地方卻沒有解釋。 第十四修正案禁止各國在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美國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案中已經確立了第九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都保護了憲法上的隱私權。 因此,Weddington和Coffee爭辯說,德克薩斯州的墮胎法否認Roe的隱私權 - 聲稱德克薩斯州的法律違憲,因為它違反了法院先前在兩項修正案中發現的隱私保護。 他們還爭辯說,隱私權應該保護婦女決定是否成為母親的權利

被告主要基於胎兒擁有必須受到憲法保護的合法權利,聲稱“兒童的生命權優於女性的隱私權”這一理由來辯護他們的案件。 法官們最終裁定,德克薩斯州的法律侵犯了第九次和第十四次修正案中的Roe的隱私權,並且一名婦女有權終止她的懷孕。 McCorvey在成為案件中的主要原告時懷孕了。 1970年6月,她生下了孩子並將其收養

1971年,Roe v Wade地區法院的裁決被上訴,因此案件被送到美國最高法院的第一輪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