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義類風濕性關節炎緩解?

類風濕性關節炎是一種慢性,自身免疫性,炎症性,潛在致殘性的關節炎類型,影響著150萬美國成年人。 該疾病可能與關節疼痛,關節畸形,體能下降以及全身作用有關。 嚴重程度取決於個體,但無論如何,目標是減緩疾病進展並避免殘疾。

當確診類風濕關節炎時,立即制定治療計劃。 除了控制疾病症狀外,治療的最終目標是幫助患者達到緩解。

1998年首次出現的生物藥物使緩解成為可能。 雖然一些風濕性關節炎患者在獲得生物藥物之前能夠達到緩解,但大多數沒有。 生物藥物在體內具有更高級的目標,因此緩解的可能性成為更現實的目標。

然而,生物製劑的發展並不符合美國風濕病學會(ACR)1981年制定的緩解定義。 美國風濕病學會認識到需要更新1981年的定義。 最新的緩解定義不僅為研究人員在臨床試驗中提供了更明確的標準,而且使患者有了緩解可實現的意義,並讓他們了解緩解發生的時間。

1981年,緩解被定義為消除所有疾病。 更新的緩解定義更具體。

更新的類風濕性關節炎緩解定義

美國風濕病學院和歐洲風濕病聯盟分析了臨床試驗數據和調查委員會成員,然後決定了主要適用於臨床試驗的類風濕性關節炎緩解的兩個定義。

定義1

要考慮緩解,臨床試驗參與者需要:

CRP或C反應蛋白是在急性炎症或感染的情況下升高的肝臟中產生的特定蛋白質。

定義2

利用簡化疾病活動指數(包括上述標準加上醫師全球評估)加在一起。 從0到10的範圍內,緩解小於或等於3.3。

患者全面評估是指患者感覺自己在做什麼。 醫師全面評估指的是醫師對患者的感受。

底線

上述更新的定義適用於臨床試驗。 研究人員必須考慮這些定義是否也適用於臨床實踐。

美國風濕病學會在臨床實踐中確定臨床緩解的分類標準(1981)包括:

資料來源:

類風濕關節炎研究人員重新定義緩解。 美國風濕病學院。 2011年2月3日。
http://www.rheumatology.org/practice/clinical/classification/ra/ra_remission_2011.asp

關節炎臨床緩解的初步標準。 關節炎和風濕病。 Pinals RS等人,198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