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權利法案

醫療辦公室內有八個與病人權利有關的關鍵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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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治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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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有責任為有緊急醫療狀況的任何人提供醫療服務。 無論患者支付能力如何,患者都有權獲得緊急醫療。

根據EMTALA或緊急醫療和勞動法,緊急醫療狀況被定義為“一種疾病,其症狀表現為足夠嚴重(包括嚴重疼痛)的急性症狀,從而可以合理地預期不會立即給予醫療照顧將個人的健康[或未出生孩子的健康]置於嚴重危險之中,對身體功能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的身體器官功能障礙。“

2 -

尊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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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享有尊重權(也稱為非歧視)的權利是尊重和尊重,不因性別,種族,年齡,民族血統,種族,宗教,性取向,性別認同等原因而受到任何理由的歧視表達,退伍軍人或軍人身份,宗教或聯邦,州或地方法律禁止的任何其他基礎。

這也意味著患者有權獲得人道待遇,並且不會受到任何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降級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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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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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擁有的最重要的權利是知情同意權。 如果患者有足夠的診斷信息以及他/她能夠理解的所有治療方案,患者只應同意接受治療。

在醫生開始任何治療過程之前,醫生必須讓病人知道他打算做什麼。 對於任何高於常規醫療程序的治療過程,醫師必須盡可能多地披露信息,以便患者可以對他/她的護理做出明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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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治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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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給定的情況,患者享有某些權利,包括緊急情況下的醫療權利,但他們也有權拒絕接受醫療。 從道德的角度來看,醫生和其他醫療專業人員有責任或義務保護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然而,最終,即使他們選擇拒絕這種治療,患者也會對他們接受的治療做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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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選擇供應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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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患者都有權選擇向他們提供醫療服務的提供者。 這通常是針對來自醫生和醫院的患者轉診。 醫生和醫院經常會將患者轉介給專家,家庭醫療保健,長期設施或其他醫療保健專業人員,以便在其專業知識或提供連續性護理能力之外提供進一步護理。

很多時候,醫生或醫院關係侵犯了患者選擇他們所選供應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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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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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擁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是隱私權。 患者有權決定何時,何種程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披露他們的個人可識別健康信息。 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診斷,治療計劃,處方,健康保險信息,遺傳信息,臨床研究記錄和心理健康記錄。

對於患者而言,缺乏隱私可能會導致個人尷尬,公開羞辱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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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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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權對醫生,醫院或任何其他醫療服務提供者進行公正審查或對任何投訴提出上訴。 上訴權包括關於以下方面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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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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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責任:患者對醫療辦公室負有多項責任,包括積極參與其治療計劃,及時解決其財務義務並與所有工作人員保持良好的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