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供應商的權利

所有患者都有權選擇向他們提供醫療服務的提供者。 這通常是針對來自醫生和醫院的患者轉診。 醫生和醫院經常會將患者轉介給專家,家庭醫療保健,長期設施或其他醫療保健專業人員,以便在其專業知識或提供連續性護理能力之外提供進一步護理。

很多時候,醫生或醫院的關係侵犯了病人選擇自己選擇的提供者的權利 。 醫生經常根據合作關係或其他關係向特定的醫生髮布轉診。 醫院通常會向他們擁有或附屬的提供商發布轉介。 所有提供者都必須小心謹慎,不要暗示或推斷患者沒有選擇權。

為了充分理解正確的患者必須選擇提供者,請參考以下三個來源:

  1. 1997年平衡預算法案:作為參與醫療保健計劃的一個條件,醫院需要向病人地理區域的病人提供家庭健康機構的名單,是否通過醫療保險認證,表明他們要求參加該清單並指出醫院是否在家庭健康機構有經濟利益。
  2. 法院:法院裁決優先考慮患者對自己的治療有控制權,包括選擇或決定誰提供護理的權利,而不論誰支付治療費用。
  1. 聯邦法規: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中心計劃通過聯邦法規確定患者有權選擇他們的醫療服務提供者,而不論其治療方案如何。

違反患者選擇其護理提供者的權利可能導致失去參加Medicare和Medicaid計劃的權利。

聯邦欺詐和濫用法律禁止醫師,醫院和其他提供者違反患者的選擇權,通過使提供者獲得推薦誘因並強迫患者從特定提供者獲得治療來使其非法。 不承認和尊重病人選擇權的風險的提供者違反聯邦和州法律,必鬚麵對基於反回扣法的後果。

反回扣法設置了條款來識別和懲罰任何犯有以金錢換取某些醫療保健決定的人。

規定很寬泛,但分為兩類:

反回扣法中涉及醫生和醫院的三個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