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Graves病的診斷與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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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在妊娠期不受控制時,它與多種並發症有關,包括流產,妊娠高血壓,早產,低出生體重,宮內生長受限,死胎,甲狀腺風暴和母親充血性心力衰竭。 因此,對妊娠期格雷夫斯病和甲狀腺功能亢進症的正確診斷和治療至關重要。

根據2011年“美國甲狀腺疾病診斷與治療協會妊娠和產後甲狀腺疾病指南” ,患有Graves'病的婦女只有在甲狀腺功能正常後才能懷孕 - 定義為甲狀腺水平正常 。 指導方針強烈建議避孕,直到達到此目的,並建議醫生為婦女提供有關治療對妊娠計劃影響的諮詢。

具體而言,指南建議格雷夫斯病患者接受手術放射性碘 (RAI)或抗甲狀腺藥物的 消融治療

“指南”建議對具有高TSH受體抗體(TRAb)水平併計劃在兩年內懷孕的婦女進行手術。 理由是TRAb水平在RAI後趨於升高並保持升高。

如果進行RAI,則應在RAI給藥前48小時進行妊娠試驗。

手術或RAI後,“指南”建議等待6個月的時間,以使女性能夠接受穩定劑量的甲狀腺激素替代治療目標TSH水平介於.3和2.5之間。

對於抗甲狀腺藥物,應告知女性與丙硫氧嘧啶(PTU)和甲巰咪唑相關的風險,如果使用這些藥物,應在妊娠的頭三個月使用PTU。

甲巰咪唑(商品名:Tapazole)如果在妊娠早期使用,會對胎兒構成風險。 指南還建議考慮在妊娠頭三個月後停用PTU並轉用甲巰咪唑,以降低與PTU相關的肝臟疾病的風險

在妊娠期間治療Graves'甲狀腺功能亢進症

妊娠期甲亢的主要治療方法是抗甲狀腺藥物 ,但3% 〜5 %的患者有藥物相關副作用,如過敏反應和皮疹。

由於抗甲狀腺藥物穿過胎盤,懷孕期間需要服用抗甲狀腺藥物。 特別是,主要關注的是甲巰咪唑引起先天性畸形的能力 - 這些並發症與使用PTU無關。 然而,PTU 存在肝毒性風險 ,“指南”建議在妊娠的頭三個月使用PTU,患者在妊娠早三個月後應該轉用甲巰咪唑。

β受體阻滯劑通常不推薦在懷孕期間使用,因為它們與新生兒宮內生長受限,胎兒心率低和低血糖相關。

在懷孕期間的抗甲狀腺藥物

“指南”建議,懷孕期間服用抗甲狀腺藥物的婦女定期監測游離T4和TSH,以便游離T4值保持在正常值的上限或正好高於正常值的上限,同時服用盡可能低劑量的抗甲狀腺藥物。

游離T4和TSH應在治療開始時每隔2至4週測量一次,每4至6週後測量一次以達到目標血液水平。 通常情況下,因為甲狀腺功能亢進症在懷孕期間通常會恢復正常,因此抗甲狀腺藥物可能會在妊娠末三個月終止,多達20%至30%的患者。

“指南”建議,TSH受體抗體(TRAb)水平高的婦女繼續使用抗甲狀腺藥物治療直至分娩。

懷孕期間Graves病的甲狀腺切除術

如果女性對抗甲狀腺藥物過敏,需要高劑量控制甲狀腺機能亢進,或者未接受藥物治療,指南指出應考慮甲狀腺切除術。

如果需要甲狀腺手術(稱為甲狀腺手術) ,最佳時間是在懷孕的第二個三個月。

在手術時,應測量TRAb水平,以評估胎兒甲狀腺功能亢進的潛在風險。 “指南”建議在甲狀腺切除手術前 使用β受體阻滯劑和短程碘化鉀溶液製備。

妊娠合併Graves'甲狀腺功能亢進症的胎兒風險

活躍的格雷夫斯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女性的胎兒存在許多風險 ,包括:

可能影響胎兒風險的因素包括:

根據指南,超過95%的Graves病患者即使在消融治療後也有TRAb的證據,並應監測孕婦的TRAb

胎兒和新生兒甲狀腺功能亢進症發生率為1%-5%,具有積極或過去的格雷夫斯甲狀腺功能亢進症 ,並伴有一些並發症。

對於有Graves病活躍或過去病史的孕婦,TRAb應在妊娠20至24週後進行測量。 根據指南,超過正常上限3倍的值被認為是胎兒隨訪的標誌,理想情況下涉及專門從事母胎醫學的醫師。

如果需要隨訪,應進行超聲檢查以監測胎兒發育。

資源:

Stagnaro-Green,Alex等人。 人。 “美國甲狀腺協會診斷和管理甲狀腺疾病妊娠和產後指南”。 甲狀腺 第21卷,第10號,2011年